加“V”认证使百度成为被告
加“V”认证,代表了一种审核、一种信誉,如果遭遇“V”骗,网友该如何索赔?张先生于2013年11月20日上网查找塑料原料的供货信息,在百度网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吉林石化0215A”并点击了“百度一下”,呈现的搜索结果列表排在第一位的是“缇雄贸易”网站,列表末尾带有“推广”字样并有“V”字认证,同时出现在页面右上方的是百度公司“放心搜索,全额保障”的担保承诺。张先生因此与相关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于11月21日登录百度账号支付货款120250元。之后该公司再无踪迹。11月29日,张先生向百度提出保障申请遭拒绝,百度表示,其在为客户加“V”的过程中,已经要求对方提供了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的影印件,并要求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手持自己身份证的肖像照片,根据表面一致的审查原则,百度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张先生因此提起诉讼。(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网友遭遇“V”骗 百度被判赔偿)
李华阳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张先生购买的塑料原料非因生活消费需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依据《侵权责任法》,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百度加“V”认证过程中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百度加“V”认证系百度为客户推出的信誉认证服务,加“V”认证不仅使得百度在网络推广中脱颖而出,同时也使得百度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因而百度在进行加“V”认证审核时,理应尽到较一般推广更高的注意义务,核实企业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且百度应当预见到“证件表面一致线上认证法”的漏洞,却仍然选择采用宽松认证标准,致使本案发生,因此,应认定百度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本身存在过错,造成张先生的财产受到侵害,百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