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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也可能构成犯罪

2015-10-16 16:34:54 作者:李华阳 20人浏览 0人评论

相约自杀也可能构成犯罪

小菲和男友施某的年龄都在40岁左右。他们两人同居已有数年,案发之前,二人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所以萌生一起自杀的念头。案发前一天晚上,他们二人一起吃饭、喝酒。酒后,两人服用了施某提供的安眠药三唑仑,还分别写下遗书。随后,施某将三个盛有燃烧木炭的不锈钢盆放于次卧内,又用胶带将卧室的门缝和窗缝全部封住。之后,二人一起躺在床上等死。次日早晨6时许,施某醒来,发现小菲已经死亡,但他却还活着。当天中午,施某又出门购买了木炭、安眠药、胶带,返回住处继续烧炭,准备再次用同样的方法结束生命,他还服下了安眠药。当天午时,小菲母亲来到暂住处,发现施某躺在客厅沙发上睡觉,小菲躺在次卧床上已经死亡,报了警,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将施某现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小菲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情侣烧炭自杀一死一获刑 相约自杀也算故意杀人?)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约自杀,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相约双方同时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未逞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其行为与对方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判定。本案中,施某与小菲相约自杀,采用密闭烧炭产生一氧化碳的手段,放任小菲中毒致死,其行为与小菲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施某主观上对于小菲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同时,其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虽然小菲系在自愿情形下由施某实施杀害行为,但施某所侵害的生命权已经超出小菲承诺可处分的范围,不能以此排除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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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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