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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猫叫”引出命案

2015-10-16 16:35:39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垃圾桶“猫叫”引出命案

     清晨,垃圾桶里的“猫叫声”引起了小区保洁员的注意,保洁员撕开垃圾袋后,发现一个带着脐带的脸色发白的婴儿。孩子被送到医院救治,最终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保洁员报了警。经查,婴儿的母亲万红宇因自己的精力和经济条件有限,自发现怀孕起,一直不想抚养这个孩子。生产前,也并未将怀二胎的事告诉家人。清晨6点多,丈夫和婆婆都上班了,她感到腹痛难忍,往返厕所几次后,在厕所里产下一个男婴。找来一根前晚吃羊肉串剩下的竹签,扎向孩子的肚子,并用平头的小剪刀扎孩子的头、拿手掐孩子的脖子。做完这些后,孩子开始哼哼,万红宇又抱着孩子往地上摔了两次。然后用红布将婴儿包裹后,装入混有生活垃圾的垃圾袋中,系了两个死扣,下楼扔进100多米外的垃圾桶里,然后返回家中清理现场。目前,万红宇已被警方控制。(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妈妈不想要二胎虐杀新生男婴:竹签扎、剪刀刺)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让我们来区分一下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1.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具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本案中,万红宇用竹签扎一个刚出生的婴儿的肚子,并用平头的小剪刀扎孩子的头、拿手掐孩子的脖子。做完这些后,万红宇又抱着孩子往地上摔了两次。然后用红布将婴儿包裹后,装入混有生活垃圾的垃圾袋中,系了两个死扣,下楼扔进垃圾桶里,从万红宇对待孩子的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属于故意杀人而不属于遗弃,所以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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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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