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有限度
“因抓小偷被起诉故意伤害”,这是温演森一案中,传媒及大众关注的字眼。案件的缘起是,2014年7月7日上午11时许,钟国新驾摩托搭张银丽到温演森所在的装饰档口,盗取员工杨小姐一部手机后逃离。温演森发现后,驾小车追踪,钟国新发现后加速逃跑。追到商铺北侧路段时,温演森加速追尾撞上摩托车,致钟国新、张银丽摔倒。张银丽倒地不起,钟国新起身逃跑,温演森将其按倒,并电话报警。张银丽入院后经诊断为肺挫伤,腰椎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一审判决温演森犯故意伤害罪,温演森不认罪,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其辩解“公民都有义务去抓小偷,在抓小偷的时候,不存在违法犯罪,包括超速抓小偷”。(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驾车撞小偷致其身亡 自认“见义勇为”却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公民积极协助警方破案,值得褒奖,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样应受尊重;在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与公民的财产权发生冲突时,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显而易见,生命健康权的价值高于财产权的价值。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温演森明知自己驾车追踪骑摩托车的钟国新和张银丽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却加速追尾撞上摩托车,反映出温演森主观上是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造成张银丽摔倒死亡,温演森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