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偷金构成何罪
10月4日下午,深圳罗湖区水贝工业区某珠宝公司的张女士到翠竹派出所案称:公司内金库被盗9433.96克黄金首饰(包括手镯、吊坠、戒指、耳钉),价值人民币2405659.8元。经罗湖警方调查,50岁的嫌疑男子为该公司的保安,平时偷窥到了金库钥匙的存放地点,在国庆假期实施盗窃,目前男子被予以刑事拘留,黄金如数被追回。(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保安偷窥金库钥匙存放点 盗走10公斤黄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不同关键在于: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一般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便利条件。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该男子为该珠宝公司的保安,平时偷窥到了金库钥匙的存放地点,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其对工作环境的熟悉,在国庆假期秘密窃取公司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405659.8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