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圈有个“炫富”好友需注意
姜某今年31岁,老公郭某27岁。2011年结婚时,挤在40平老房内。在微信朋友圈,姜某突然活跃起来,到处宣称“咱家投资成功,彻底翻身了!”姜某精心构建虚幻的微信朋友圈,不惜花钱租借豪宅、豪车,利用各种机会表达自己的富有;路虎、奔驰、宾利……郭某的身影经常出现在各种豪车内。在微信好友眼中,姜家身份不俗、实力雄厚:“姜某是某院校老师,郭某是省直机关单位领导秘书,姜父是公司董事。经过半年左右精心炫富,自称社会能量巨大的姜某开始“出山”帮人办事。从2012年10月开始,姜某以“托关系办文凭”、“找工作有编制”、“让组织部门签字”等理由,先后向微信好友索要钱款90多万元,全部用来日常生活,满足吃喝消费。帮找工作却没了下文。(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沈阳:一家三口组团诈骗微信好友百余万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精心构建虚幻的微信朋友圈,不惜花钱租借豪宅、豪车,虚构自己身份不俗、实力雄厚的事实,且虚构可以“托关系办文凭”、“找工作有编制”、“让组织部门签字”的事实,使受害人陷入并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姜某便获取钱款,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所得钱款90多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