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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转走就没事了?

2015-10-22 18:54:04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犯罪所得转走就没事了?

20143月,永嘉县80后青年夫妇施某和刘某被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有期徒刑12年。案件宣判后,很多被害人一直在追问,这些钱都去哪儿了? 事实上,钱已被施某和刘某挥霍几尽,其中包括刘某通过情妇章某转移的部分涉案款项。据查,章某对刘某的犯罪事实是知情的,刘某多次通过他本人及其他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014万元到章某及其持有的她家人的银行账户。在刘某授意下,章某协助刘某将上述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20106月起,在刘某的要求下,章某先后使用上述款项中的部分资金在杭州以其本人名义购买3套房产及1辆宝马轿车。这些房产和车子均登记在章某名下。此外,2010年底至2011年初,章某在杭州开服装店亏掉五六十万元。章某的这5笔开支共约1910万元。(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浙江:集资诈骗5亿案犯情妇被以涉嫌洗钱罪起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本案中,章某在明知刘某已涉嫌犯罪,明知刘某给她的钱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款项的来源和性质,仍通过将刘某存放在她本人及其家人账户上的赃款予以转移,将该现金用于个人各项开支等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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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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