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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高压线烧焦谁之过

2015-11-02 17:05:38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被高压线烧焦谁之过

     10月25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天下着雨,42岁的袁女士把女儿送到学校后,独自回家。走到村头距家不足百米处,不幸被空中坠落的一根1万伏的高压线击中,右臂被烧焦,左手腕部和三根手指被击穿,两条腿大面积被重度烧伤,由于全身重度烧伤的面积超过30%,袁女士的肾脏出现衰竭。为了挽回她的生命,医院经过多方会诊,为其实施了右臂截肢手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伤者的左腕和手指,也难以保住。当地供电部门的相关领导反映:固定坠落高压线的线杆,因长期使用已经老化。袁女士出事前,他们曾派人前去维修,因下雨,维修人员只能等雨停后再修。没想到,袁女士从高压线下经过时,被突然掉落的高压线击中。(来源:大河报  原标题:郑州万伏高压线从天而降 女子右臂被烧焦左手被击穿)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如何认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无过错责任。

当地供电部门从事高压活动,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即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造成袁女士损害的,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袁女士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但本案中,首先可以排除袁女士的故意。已经老化的线杆固定着1万伏高压线在下雨天造成袁女士损害的结果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当地供电部门在知道固定1万伏高压线的线杆已经老化的情况下,也确实曾前去维修,因下雨又暂停维修。此时,当地供电部门明知已经老化的线杆固定着1万伏高压线在下雨天可能造成的危害,本应对此采取一些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在此处设立一些危险请绕行等安全警示标示,若经查明,当地供电部门未在此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经查明,当地供电部门确实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示,袁女士未经许可进入该区域受到损害,当地供电部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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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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