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万买到问题法拉利怎么办
2013年8月14日,龚某与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360万元购买一辆法拉利二手车,8月23日交车时店方再次口头承诺,车子行驶了3145公里,其他没有任何问题。但使用一个多月后,经过查询发现,该车来自杭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且2013年初大修过,前后轮、平衡块、左下臂摆等20个组件和耗材进行过维修和更换。后保险公司证实,2013年1月29日,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发生碰撞,曾在杭州某4S店维修,维修费40万元;该法拉利的原车主就是杭州和重庆这两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同一法人代表施某某。龚某曾经找过4S店进行过协商,但被4S店拒绝,龚某才起诉了该4S店。(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花360万买到问题法拉利 4S店被判赔720万)
李华阳律师: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
本案中,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所有人系杭州某4S 店,并由该4S店完成了车辆的维修,而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述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施某某,综合以上情况,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知悉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及维修等事实。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系独立法人,其在知道涉案车辆系事故车且应当进行告知的情况下,未告知龚某,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从而影响了买受人龚某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依法应认定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向龚某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因为龚某的购车行为发生于2014年3月15日以前,因此,只能适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获得其购买商品的价款一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