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低人一等”私自抬高房屋致垮塌有啥后果
在河南漯河舞阳县北舞渡镇,一处正在改造施工过程中的2层民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23人受伤。房屋垮塌瞬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周边群众介绍,坍塌民房属于商住一体式建筑,一层为商铺,二层被房主作为住宅使用,事故发生时,施工队员正操作千斤顶将房屋往高抬升,在工程几乎快完工时已将房屋抬高1.1米,但工程负责人仍然要求工人们继续抬高,导致房屋瞬间垮塌。受伤施工人员冯国庆说:“压不动了,房子顶和下面一层错开。后来工头就叫支斜千斤顶,再把房顶弄回来,打不动,一撅一撅千斤顶倒了,就给弄塌了。老板是指挥,人家让咋做咱咋做。”原来是房主觉得自家一楼太低了,想垫高一些,而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这种思维在当地人的眼中非常普遍,如果发现邻居的楼房比自家的房屋高出一些,房主也会想方设法把自家的房屋垫高,不能有低人一等的感觉。(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房主疑“不能低人一等”私自抬高房屋致垮塌 已致17人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工人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一、若工人受一般的违章指挥而冒险作业的情况:工人在他人提出要实施违章冒险作业的要求的同时或之后,无任何威胁的言辞或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工人明知对方要求自己实施的是违章冒险行为,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这时工人并没有受到明显的或过多的外在压力,其意志是相对自由的,他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要实施违章作业行为,因此该工人对自己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就具有过失心理,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工人没有认识到对方要求自己实施的是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因而也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不能让其负担任何刑事责任。因为,在现代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客观上要求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给予信赖,被要求的一方并无审查对方行为是否合法的义务。尤其是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行为不仅应给予更多的信赖,而且一般情况下对领导者的要求应是绝对地服从。如果追究工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就过于苛刻。
二、受威胁而被迫冒险作业的情况:工人在他人提出要实施违章冒险作业的要求的同时或之后,又有威胁的言辞或行为强迫工人实施违章冒险行为,即使工人明知对方要求自己实施的是违章冒险行为,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应该让工人负担任何刑事责任。因为,工人面临的是不实施违章冒险行为就必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此时不可能期待工人不顾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害而不去实施对方强迫自己实施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因此,即便是该工人主观上可能存在过失,客观上又实施了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但在某种程度上讲,该工人也是受害者,就不宜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即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即此时,本案中,工程负责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