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伤医被判刑
王某2012年3月因头痛、左面部麻木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咽癌Ⅳ期,后一直在该院就诊。因其认为自己的鼻咽癌治疗时的主治医生覃某某在对其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懈怠和漠视而心怀不满,遂决定打击报复。2015年6月16日8时许,王某在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技综合楼观光电梯处,当看到覃某某进入大楼观光电梯后,王某在综合楼二楼将电梯截停,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至覃某某胸、面部并引燃。后王某逃跑至地下室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覃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广西“6·16”伤医案宣判 王权芬获刑8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其用汽油引燃他人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却将覃某某截停在电梯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至覃某某胸、面部并引燃,致覃某某构成重伤二级,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