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变卖被查封房产有多大事儿
佟某丽、佟某欣两姐妹,分别是天津市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2012年8月2日,二人以服务公司名义与天津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对方借款400万元,并将本公司名下位于北辰区的一处房产抵押给该小额贷款公司。后因该服务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小额贷款公司将该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服务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时用于抵押的房产,并判令该服务公司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佟某丽与佟某欣在得知法院的判决后,于2014年11月15日将已被查封的房产以950万元的价格转让,并且没有将所得钱款用于履行判决偿还借款的义务。(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私自变卖被查封房产 两姐妹因拒执罪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佟某丽与佟某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让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并且没有将所得钱款用于履行判决偿还借款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