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吃回扣被判刑
在六年时间里,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有的回扣是以报销维修费和印刷费的名义转账,有的回扣是以报销办公用品发票和餐饮发票等名义支取现金。”淮南市新华书店副经理陶某说。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经局领导班子开会研究,回扣款以福利的形式发给了全体教育局职工。这些福利分为以下部分:给全局职工发节日福利、慰问看望去世职工家属和患病职工、组织职工及学校校长外出活动、游玩等。(来源:法制晚报 原标题:安徽一教育局吃回扣被判单位受贿 属国内罕见)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作为国家机关,账外暗中收受淮南市新华书店回扣款523924元,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为淮南市新华书店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对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