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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误存5万至亡夫账户怎么办

2015-11-03 16:02:38 作者:李华阳 24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误存5万至亡夫账户怎么办

2015年7月的一天上午,黄女士拿着“自己的存折”(黄女士误将前夫的存折当成自己的存折)到北京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某分理处,想把5万元现金存进去。“存3个月的活期,有什么急事儿还能随时取出来。”黄女士这么想着,就把存折和钱一并递给了银行的柜员。“请您签字确认。”柜台里递出了一张存款储蓄凭条。“不需要输入密码吗?”黄女士有些疑惑。“活期存款不需要输入密码,请您签字确认。”银行柜员回答。经过反复确认不需要输入密码后,黄女士在凭条上签了字。“哎呀,存错了,这不是我的存折!赶紧给我把钱转回来!”黄女士拿着她签字的存单一下子傻了眼,这是前夫的银行存折,不是自己的。“这是第三方客户的银行账号,我们无权进行操作。”银行方面表示无奈。前夫已经去世,而黄女士和他们唯一的女儿都不知道存折的密码,5万元取不出来。无奈的黄女士只得将北京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某分理处诉至昌平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这5万元存款。(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女子误存5万至亡夫账户 银行拒返还称无权操作)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即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本案中,虽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由银行账户户主的继承人去办理公证,公证之后就可以重新设置密码,进而取出账户内的钱款。但因为这笔钱不是黄女士前夫生前的财产,公证处不能认定是遗产,因此无法办理公证。

黄女士与北京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某分理处是同等主体之间的存款储蓄关系,由于黄女士的疏忽拿错了存折,误将钱款存入其前夫的存折,其前夫没有合法根据,即获得的利益,使黄女士遭受损失,黄女士的前夫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的义务。但现在黄女士的前夫已经去世,民事主体已经消灭。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基于民法的基本精神,北京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某分理处应当将存款返还给黄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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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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