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饮致友成植物人谁来“买单”
刘女士偶然得知许久不见的几位朋友在自家附近饭店用餐,于是赶去碰面,喝了三杯啤酒后却发生呕吐等不适反应,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出血,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刘女士儿子李先生认为,当晚一同饮酒的5位朋友没能及时将其母送治就医,故诉至法院索赔19万元。被告称:“我们之间有三十多年交情,对刘女士的酒量还是清楚的,认为她喝这么点酒不会醉。后来她吐了,我们还以为是因为累了或者身体不舒服,休息一下就会好。”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晚,五被告为刘女士先后倒了3杯啤酒,总量不超过500毫升。刘女士欣然接受并主动敬酒,酒后继续与五被告谈笑。大约十几分钟后,刘女士开始呕吐,但神智清醒,表示不需要离开饭店。五被告见状为刘女士擦汗、喂水、轻拍后背。又过了十几分钟,刘女士呕吐加剧。李先生赶到现场后,在五被告的协助下将刘女士送往医院。(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同席酒后成植物人 朋友无恶意不担责)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首先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所以,本案五被告是否需要担责,关键要查明五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若经查明被告所述属实,许久不见的多年好友,见面喝酒乃情理之中,且五被告跟刘女士有三十多年交情,对刘女士的酒量比较清楚,为刘女士先后倒了3杯啤酒,总量不超过500毫升,刘女士欣然接受并主动敬酒,反映出五被告并未恶意劝酒,也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刘女士突发脑出血,在刘女士出现身体不适后,五被告见状为刘女士擦汗、喂水、轻拍后背,已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但五被告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无法预见刘女士当时是出现了脑出血这么严重的后果。且在刘女士呕吐加剧时,五被告协助李先生将刘女士送往医院。五被告对刘女士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因此五被告不应对刘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