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走”银行柜台上的钱包构成何罪
2015年5月29日15时许,朱某在邮政银行营业厅左边窗口办理取款业务,因记不得密码就到右边窗口去办理换密码手续,并将自己的紫色钱包遗忘在左边窗口的柜台上。几分钟后,余某到左边窗口办理业务,办理完业务后发现了这个钱包,就将钱包拿走了。经查明该钱包内有5000元现金,一张作废的医疗卡和一张保险卡。(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捡走”银行柜台上的钱包 道县一男子获刑罚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朱某虽然将自己的紫色钱包遗忘在银行营业厅左边窗口的柜台上,但并不属于遗忘物,此时该钱包应当由该银行营业厅合法保管。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该钱包拿走,该钱包内有5000元现金,一张作废的医疗卡和一张保险卡,已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余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