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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用筷子捅三岁女童下体构成何罪

2015-11-04 16:16:53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老师用筷子捅三岁女童下体构成何罪

     诗诗(化名)今年三岁半,家住翔安新圩诗坂村,9月份在村里一所幼儿园报名上了小班。上周四下午放学回家,诗诗就一直哭,说“好痛”,可是家人问她哪里痛却又不说。到了晚上8点半,家人要给她脱衣服洗澡时,她又开始哭了,而且哭得比下午更凶。以为孩子调皮不肯洗澡,家人一度气得打了她几下,可当脱下她的衣服时,家人才发现其中缘由!原来孩子的下体上涂满了药膏,白白的、黏黏的,很多都沾到裤子上了。发现异样后,家人赶紧问诗诗怎么回事。经过一阵盘问,才知道是当天中午在学校被老师涂的。孩子称当天在幼儿园吃完午饭喝完水后,女老师喊她睡觉,孩子不肯睡,然后老师就把她抱进一间屋子里,脱了她的裤子,用筷子捅她下体。后来孩子喊疼并一直哭,老师就拿药膏给她涂。后经医生诊断,诗诗下体有红肿充血症状。(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幼儿园老师用筷子捅三岁女童下体 警方已介入调查)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本案中,若经查明诗诗的陈述属实,则该女教师构成猥亵儿童罪呢?关键在于查明该女教师的主观上是否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结合具体案情,该教师是女教师,且诗诗是女童,因为诗诗不肯睡觉,该女教师把诗诗抱进一间屋子里,脱了诗诗的裤子,用筷子捅诗诗的下体,反映出该女教师主观上不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只是为了惩罚诗诗。因此,该女教师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该女教师构成故意伤害罪吗?该女老师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用筷子捅他人下体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却用筷子捅一个仅有三岁半的诗诗的下体,反映出该女老师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诗诗下体有红肿充血症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经鉴定,诗诗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及以上结果,则该女教师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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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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