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用赃款投资赚来亿万算谁的
16年前抢劫银行208万元,利用分得的百余万元赃款搞房地产开发,犯罪嫌疑人石某如今已是亿万富豪。随着他的落网,一个争议也随之而来:利用赃款投资产生的收益,属于嫌疑人个人的合法财产,还是属于刑法规定的违法所得应追缴。?(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郑州银行劫匪变富翁:亿万资产算国家的还是抢劫犯的)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一些条文体现了对这种收益应予没收的基本态度。如刑法第191条明文规定,对于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都要没收。虽然嫌疑人用赃款投资,其抢劫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洗钱罪上游七种犯罪之一,但它是一种自洗钱行为,属于转移、掩盖犯罪所得的行为,其投资所得收益属于犯罪收益。且根据体系解释,依据刑法“举轻以明重”的入罪原则,对于犯罪性质比洗钱犯罪等更加严重的抢劫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当然应当没收。
再如,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由此可知,对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都应当予以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帮助犯罪分子掩饰或隐瞒。具体到本案中,石某用抢劫所得赃款投资理财所得收益属于违法所得,赃款赃物转化形态后依然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由此可以看出,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不仅包括赃款赃物,还应当包括利用该财产进行置业、投资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体现的立法精神是“不能让任何犯罪分子从违法犯罪中获得利益”,这对于惩罚和预防犯罪而言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