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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上扔石头砸死人构成何罪

2015-11-04 16:18:39 作者:李华阳 6人浏览 0人评论

天桥上扔石头砸死人构成何罪

贾某带着一块石头上了过街的天桥,看着天桥下面来来往往的行人,于是拿起那块石头往下面砸,心想砸死谁自己都高兴,结果真的砸死了一位行人。对于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故意在天桥上扔石头并砸死人的行为定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贾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可以指不特定的多个人也可以指不特定的单个人。不特定的单个人要想代表公共安全,则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一个特征,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随时有将危害结果向多数人扩展的可能性。若行为人实施行为攻击的对象是一个人,虽然这个人是不特定的单个人,但其危害结果不能向多数人扩展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的贾某对于杀死天桥下任何一个人都高兴,其杀害的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个人,但是一块石头它不可能砸死一个人后再继续砸死其他人,所以贾某的行为结果不可能有向多数人扩展的可能性,故贾某的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吗?贾某拿起一块石头往下面砸,心想砸死谁自己都高兴,反映出贾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只要能砸死行人他就高兴,其杀人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人,但仅仅是不特定的单个人,受其杀人方法的限制,不可能有将危险结果对外扩展的可能性。且客观上砸死了一位行人,因此,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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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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