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40多块石头砸坏10辆车有啥后果
昨日凌晨4点左右,福州茶山苑小区,突然下起“石头雨”。有人从2号楼21层阳台扔下40多块石头,小的如拳头,大的超过巴掌。幸好是在深夜,没砸到人,但停在楼下的12辆车被砸坏。扔石头的是30多岁的陈女士,其所在的公司驻在该小区,陈女士当晚夜宿公司。接受记者采访时,陈女士自称患精神疾病,被同事欺负后,扔石头泄愤。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女子21层楼扔40多块石头砸坏10辆车 称心情不好)
李华阳律师: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陈女士为泄愤扔石头砸坏12辆车,其行为或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至于是否要负刑责,需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确定陈女士扔石头时是否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经鉴定,陈女士是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或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则由她本人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如果经鉴定,陈女士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即此时的陈女士不负刑事责任,车主可找陈女士的监护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