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组织网络赌球活动领刑
2014年6月世界杯开赛之际,人们的博彩热情高涨,吕某自认为抓住了“生财”的时机,他采取将从“博彩网站”上获取的赌球赔率等信息告知给参赌人员,自己坐庄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的电话投注,组织他人进行赌球的赌博活动。吕某先后组织赌球43场,赌资金额达人民币585090元,非法获利23481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为营利走偏门 两男子组织网络赌球活动领刑)
李华阳律师: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赌博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抽取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吕某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将从“博彩网站”上获取的赌球赔率等信息告知给参赌人员,自己坐庄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的电话投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
吕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球的赌博活动43场,赌资金额达人民币585090元。若经查明,其组织赌博的人数在3人以上,则吕某的行为属于聚众赌博,同时构成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