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男童喝2两白酒死亡
今年4月10日上午9点过,贾某邀约张某、彭某、许某3人到其家中喝酒,许某还带上了自己2岁大的儿子圆圆。到上午10点过,许某已经喝醉了,于是到贾某屋内睡觉。许某去睡觉后,留下圆圆在桌边玩耍,贾某等3人则继续推杯换盏。席间,圆圆用小瓷杯子装水,与贾某、张某、彭某3人碰杯。将瓷杯内的水喝完后,圆圆又端起了父亲许某没有喝完的约2两白酒,继续“干杯”。起初,见圆圆要喝白酒,彭某、张某进行了劝阻,但是,贾某认为圆圆可以喝点白酒,两人便没有再阻拦。随后,贾某还拿出了一支烟给圆圆点上。就这样,3名大人、一名2岁男童,在一起相互碰杯、敬酒对饮,直至当天中午11点过。此时,圆圆已经喝得大醉,彭某见状,便将孩子抱回自己家中睡觉。散席后,3人也并未将圆圆喝醉的事情告知其父亲许某。下午6点之后,许某发现儿子手脚僵硬、发烧,立即将其送往医院。4月12日,圆圆经抢救无效身亡。5月11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圆圆系饮酒过量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四川2岁男童喝2两白酒死亡 3名敬酒成年人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圆圆的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关键在于查明贾某、张某、彭某三人对于其行为造成圆圆死亡的结果是否应当预见。贾某、张某、彭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预见到一个成年人喝大量白酒都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况且是一个仅有两岁的儿童喝下二两白酒造成的危害结果会更加严重,却在明知圆圆系两岁幼儿的情况下,仍与其碰杯对饮致其饮用白酒过量死亡,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