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偷拍军事照片构成犯罪
曾供职于某企业的A某,因故失业后经济上比较拮据,于是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职信息。不料,他很快被网上自称“记者”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对方告诉A某需要某新闻报道素材,让他去某涉军目标附近就业。为了表达诚意,该“记者”很大方地给A某汇去1万多元作为定金。面对到手的金钱诱惑,A某虽有些疑虑,但一想到自己追求的奢华生活,顾不上考虑就满口答应了。在这名境外谍报人员的直接指令下,A某顺利进入某单位应聘成功,之后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用手机偷拍大量某重大军工项目照片,传到境外给对方。拿到钱款后,A某又遵照该“记者”的遥控指挥,积极参加某重点国防推介会,现场搜集了大量录音、照片等资料;接着又专程前往某地拍摄了另一组重要军事目标的照片。短短数月,这份“兼职”为A某赢来近10万元的巨额报酬。(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南昌披露5起间谍案 一涉案人为年仅16岁高中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本案中,A某在该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的直接指令下,去某涉军目标附近就业,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用手机偷拍大量某重大军工项目照片,传到境外给对方。拿到钱款后,A某又遵照该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的遥控指挥,积极参加某重点国防推介会,现场搜集了大量录音、照片等资料;接着又专程前往某地拍摄了另一组重要军事目标的照片。重大军工项目、重点国防推介会以及重要军事目标均属于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A某的行为属于为境外的机构、人员窃取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