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临近 “京东”将“天猫”告上法庭
“双十一”临近 ,“京东”却将“天猫”告上了法庭。原告诉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全国性的大型网络零售平台京东商城的运营商。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京东商城华北地区的商品销售商。京东商城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其配送服务,通过在行业内领先的仓储物送达客户,京东已形成了快速送达的商业形象。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是网络零售平台天猫商城的运营商,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天猫商城平台的天猫超市频道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天猫商城与京东商城在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上的交易额分别排名第一和第二,二者在网络零售市场上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2015年9月,两原告发现两被告运营的天猫商城及天猫超市在地铁站及地铁列车内投放大幅户外广告,并同时在《新京报》刊登整版广告,使用“当日达当日用”、“价格任性比 全城当日达”、“轻松购物当日达”等广告语,宣称其货物配送能够达到全城当日送达。两被告通过上述广告宣传的方式,对只能在部分商品、部分地区并且满足其它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当日到达效果,进行大范围的片面宣传,夸大所谓“当日达”的效果,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且上述广告的时间点正好临近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促销季,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波及面广,影响巨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环境,给两原告造成了重大商誉和经济利益的损失。(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双十一”临近 “京东”起诉“天猫”不正当竞争)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若经查明,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发布的上述广告宣称的所谓的“当日达”,对只能在部分商品、部分地区并且满足其它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当日到达效果,进行大范围的片面宣传,夸大所谓“当日达”的效果,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商品送达时间是网络零售商吸引及服务于消费者的重要指标,且上述广告的时间点正好临近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促销季,被告的行为波及面广,影响巨大,损害了其竞争对手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两被告作为广告主,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