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要得彩礼后玩失踪被判刑
2013年10月期间,黄某通过潘某某介绍与河南籍男子王某帅相亲认识。之后王某帅父子提出到黄某家看望其母亲,黄某以当地风俗要给老人红包为由让王某帅打1360元的红包,王某帅打好红包后即交给黄某。2013年11月1日,黄某答应嫁给王某帅,但提出要彩礼38000元,王某帅及其父亲表示同意后即在邮政储蓄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38000元转入黄某于当天开设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得钱后,黄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绝与王某帅父子见面、拒接王某帅电话。2014年3月1日,黄某又通过媒婆梁某某介绍认识李某某。同月7日前后以上述方法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1000元。得钱后,黄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接李某某电话。(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子相亲要彩礼3万余元后拒交往 因诈骗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和被害人王某帅、李某某结婚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帅、李某某索要聘礼,得到钱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与被害人交往,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70360元,已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