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鞭炮炸伤儿童谁担责
2015年3月中旬,刘某在老家东岳村按照农村传统习俗与赵某举行婚礼。上午11时30分许,结婚典礼正式开始,刘某的亲朋纷纷燃放烟花爆竹,此间一根炮筒炸飞到路边,被跟随父亲来参加婚宴的肖某捡拾到。年仅11岁的肖某随后左手握住炮筒,右手尝试用打火机去点燃炮筒,结果炮筒发生爆炸,将肖某左手大拇指、食指和中指炸断。经鉴定,肖某构成八级伤残。在住院治疗后,肖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河南光山一婚礼鞭炮炸伤儿童 新郎被判赔偿11万元)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刘某作为婚礼的主人和邀请人,邀请亲朋纷纷来参加婚宴,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应对前来参加婚宴的肖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其亲朋燃放烟花爆竹时一根炮筒炸飞到路边,刘某本该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本该对该炮筒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当肖某欲捡拾该炮筒时,刘某也没有给予警示,造成肖某被该炮筒炸伤的结果,刘某应当赔偿肖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而肖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亲未尽到监护义务,对肖某被爆竹炸伤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依法减轻刘某所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