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形计》主人公微博发广告被指骗钱
1997年生的王鹏(化名)虽然尚未满18岁,但因参加电视节目《变形计》而为不少人熟知,近日,一些网友也因此相信了他发布在微博上的招聘广告,广告截图中显示:最新急招临时工作人员,主要是帮助公司刷业绩。在该广告中,另附有一个用作联系的QQ号码。却不想,所谓的“刷单手”工作在垫付货款后,钱财却有去无回。据北青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至少有20余人表示自己是因看了王鹏微博上的广告被骗,这些网友大部分为十六七岁的学生,涉及金额从几百到几万不等。在此微博群中,不少人表示因看过《变形计》、曾经是王鹏的“粉丝”。昨日,王鹏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自己的微博账号被盗,相关广告并非自己所发。因此被骗的人可以报警、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变形计》主人公微博“刷单”广告被指骗钱)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若经查明,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且确认微博博主与广告主之间有合作关系,或者明知广告信息是诈骗,还将其转载,微博博主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微博博主是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核实即转载广告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微博微信流行与粉丝经济盛行的当下,一些粉丝众多的博主在转发广告时,其地位类似于广告代言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王鹏所说的微博被盗号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以自己微博号被盗,试图逃避责任,消费者只要保留相关推广证据即可完成举证责任,至于号码是否被盗,举证责任在发布者,如果他不能证明是被盗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王鹏目前尚未满18岁但已满16周岁,犯诈骗罪,属于法定从轻的对象,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