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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美容店纹唇致死谁之过

2015-11-11 16:28:35 作者:李华阳 4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美容店纹唇致死谁之过

9月18日下午1点多,谢女士和朋友小何来到昌平区一家美容美发中心内的纹绣店。据小何说,谢女士觉得林某做的嘴唇不错,于是也想纹唇。林某按照一般纹唇步骤先给谢女士用药物进行嘴部麻醉,麻醉过后,谢女士陷入昏迷,当时,美容美发中心的工作人员给谢女士掐人中,并让其服下速效救心丸。当时,谢女士出现口吐白沫、皮肤发黑等症状。大概15分钟后,急救车将谢女士送到医院急诊,谢女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案件承办人介绍,林某在没有询问顾客是否有药物过敏及心脏病等病史的情况下,给谢女士使用不明成分的麻醉药品。注射过后,谢女士感觉手麻,小何赶紧给谢女士揉手,但谢女士已双目无神,陷入昏迷,小何见情况不对立刻叫人拨打急救电话。该纹绣店是在一个美容美发中心的店内。“吻合剂是别人给我的,我了解吻合剂的用量,不知道麻醉剂的使用规定,我没有使用麻醉类药品的资质,也没有执业医师资格。”林某说,她以为自己的店小不用办理营业执照,林某称女客人的死和她注射的麻醉剂有关,她愿意承担责任。(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女子在美容店纹唇死亡 嫌疑人称不知咋用麻醉剂)

李华阳律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卫生部令《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本案中,若经查明,谢女士的死亡结果和林某注射麻醉剂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林某所从事的纹唇行业属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疗美容”,林某作为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本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却在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谢女士进行纹唇的“医疗美容”,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且其在没有询问谢女士是否有药物过敏及心脏病等病史的情况下,就给谢女士使用不明成分的麻醉药品致使谢女士死亡,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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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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