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抛掷物致女婴伤残谁担责
2014年11月20日,出生仅44天的女婴小欣怡由奶奶抱着在世纪龙城小区里晒太阳,突然被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砸中头部。经抢救,小欣怡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颅骨缺损、脑萎缩、肢体偏瘫等严重后遗症,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小欣怡的家人没能找到肇事者,遂于今年7月22日将涉案居民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家住户起诉至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武汉不明抛掷物致女婴伤残案宣判 获赔36万元)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由于该起伤害未找到实际侵权人,原告将可能加害的涉案居民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家住户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业主与实际使用人是一致的,建筑物使用人一般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害承担风险,对小欣怡的损失承担相应份额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