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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谁买单?

2015-11-19 16:59:44 作者:李华阳 21人浏览 0人评论

信用卡被盗刷谁买单?

2014年12月16日,阿凡持有的开户行为G银行的信用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签发的POS机上连续发生四笔刷卡交易,交易金额共计31600元。其中三笔交易的签购单上签名均为“张强”,另一笔交易无签购单。阿凡收到短信通知后,随即通过电话挂失上述信用卡并报警,随后携带上述信用卡至厦门市集美派出所做笔录,警方以信用卡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此后,因阿凡未按期向银行归还该透支款项而产生争议,2015年3月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查明,阿凡的信用卡在G银行办理,有副卡但未启用。2014年12月16日,阿凡向G银行提出非本人交易拒付申请,并将全部材料发往G银行指定的邮箱。阿凡提交的讼争信用卡消费明细显示,2014年12月18日该卡有一笔调账记录,交易金额为“收入2300元”,交易地为杭州。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该笔调账为讼争的四笔刷卡交易中一笔金额为2300元的支出交易,该笔刷卡交易因无签购单,申请拒付成功。另外三笔讼争的刷卡交易申请拒付未成功。法院另查明,公安机关向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调取相关证据,邮储银行答复称:“经查询该商户代码,该商户为上海商户,建议通过上海邮储查询。”阿凡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载明其有1个信用卡账户发生逾期,并提示逾期记录可能影响信用评价。(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信用卡被盗刷 持卡人一定要还款? 法院:签名不符,银行未能识别伪卡自行担责)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阿凡在G银行办理信用卡,G银行接受阿凡的委托代为办理结算付款事宜,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并互负权利义务。G银行具有保障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具备鉴别信用卡及交易凭证真伪的技术能力,同时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有效应对损害信用卡持卡人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阿凡作为信用卡持卡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和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本案中,涉案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阿凡”,而有争议的四笔交易中有三笔签购单上的签名均是“张强”,两者明显不一致。特约商户应具备基本的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能力,一般不可能在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允许讼争消费交易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讼争的刷卡交易是使用伪卡进行的交易。若G银行并无证据证明阿凡有不正确用卡及泄露信用卡密码的行为,则说明G银行发给阿凡的信用卡保密性能不够,说明G银行及特约商户的终端配套设备、设施对信用卡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是导致阿凡信用卡信息泄露及卡被复制,造成讼争信用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阿凡对于讼争的四笔因“盗刷”透支款项不存在过错G银行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发卡行,应对本案讼争的四笔伪卡交易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应当消除阿凡因上述原因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形成的信用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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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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