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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子为何拒绝前夫探视双胞胎女儿?

2015-11-19 17:00:16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离婚后女子为何拒绝前夫探视双胞胎女儿

王某与张某于2011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于2013年2月生育双胞胎女儿,王大花(化名)、王小花(化名)。两个女儿的诞生为王某家带来了巨大的欢乐。可是,欢乐持续不长,女儿诞生后不久张某就与王某产生矛盾,此后日趋激化。2014年3月,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之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于2014年4月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后王大花、王小花一直由张某监护。王某多次要求探视女儿,张某拒绝,没想到其理由竟是王大花、王小花并非王某亲生。经亲子鉴定王某确非王大花、王小花生物学父亲。王某将前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余万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离婚后女子拒绝前夫探视双胞胎女儿 真相是非其亲生 )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性行为并生育双胞胎女儿,其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该行为既违背传统道德,亦非当今法律所允许,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造成王某财产及精神均遭受较大损害,故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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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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