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做亲子鉴定仍需承担非婚生女的抚养费
胡某系2014年2月27日出生,出生证明上所记载母亲胡某某,父亲戴某东。胡某外祖父胡某大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证明胡某某曾和戴某东同居过,并表示胡某在外貌上与戴某东极其相似。戴某东对此表示否认。胡某母亲胡某某及戴某东于2014年5月27日在康平县镇南派出所所做的笔录记载:2013年5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及戴某东在康平县福泰宾馆开房共同居住一晚。胡某某主张胡某系戴某东的亲生女儿,要求做亲子鉴定,要求戴某东负担抚养费。戴某东不承认胡某和自己有父女关系,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亦不同意负担抚养费。(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判其承担非婚生女抚养费)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中,一、从胡某的出生日期及胡某某与戴某东在公安机关承认的共同居住日期上推算,以及胡某的出生证明上所载生父为戴某东等证据,可以推定胡某与戴某东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较大。二、对于亲子鉴定的问题,因亲子鉴定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