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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得补偿房屋如何分?

2015-11-20 16:10:27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拆迁得补偿房屋如何分?

女士:6年前,经人介绍我认识了宋朋程,半年后我们结婚。他家是本市近郊的农民,家里有一套5间平房的院子,其宅基地是他爷爷奶奶(目前均已去世)留下的,我与老公婚后与其父母住在一起,我们俩人住其中两间。婚后,我生了个儿子,目前已经两岁多。近日,我们这边要拆迁,与拆迁办协商后我们全家可得到三套拆迁补偿房屋,公婆表示这些房产要分别落在我公公、老公和儿子的名下。我私下与老公商量,希望他名下的那套房产也加上我的名字,他以婆婆不同意为由予以拒绝。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以后我与老公离婚,他和我儿子名下的两套房产,我能分得相应的份额吗?(来源:劳动午报  原标题:拆迁得补偿房屋,离婚时我能否分得相应份额?)

李华阳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被征收人将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关于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若安置房屋市场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市价,被征收人应补足差额价款,相应的,被征收房屋价高的,高出部分由房屋征收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

    周女士咨询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首先,因被征收房为您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因而与被征收房等值的房产亦为您丈夫的个人财产;其次,如果您家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安置房屋市场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市场价,用于补足差价的房款应为周女士及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就补足房款部分及相应部分的市场收益主张所有权;最后,若在安置时获得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费用,应为您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您可以主张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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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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