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续签合同后可以反悔?
自1992年12月1日起,苏某即到济南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20日,该公司向苏某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基础上,询问苏某是否续签。苏某签字表示不续签。12月31日,苏某又通过特快专递向该公司邮寄通知,决定撤销上述不同意续签的意向,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未予理睬,到期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14年1月9日,苏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1112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了苏某的仲裁请求,苏某于是诉至市中区法院。(来源:山东工人报 原标题:拒绝续签合同后又后悔 要求撤销拒签有效吗)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苏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明确表达了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续签意向,苏某也明确表达了不续签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公司发出了续签要约,苏某明确表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效,即关于续签劳动合同之事,已以苏某的拒绝要约而结束。此后,苏某虽又就同一事项向该公司发出撤销通知,但此时要约已经失效,故苏某的撤销通知不能产生撤销其之前表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效力。苏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因期满而终止。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