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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起诉“啃老”儿子

2015-11-24 14:43:51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八旬老翁起诉“啃老”儿子

李老先生今年84岁,李老先生之子小李今年50岁,李老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小李返还70万元。李老先生诉称,其名下有部分存款,2013年其子小李以做生意为由从其账户中取走70万元,声称可以为其赚钱,但小李将70万元取走后将该70万元据为已有,拒不返还。李老先生还称儿子小李没有工作,经常问自己要钱,属于“啃老族”。现在其已经80多岁,身患癌症,租房居住,但儿子取走钱款后拒不返还,要求小李将70万元返还,否则死不瞑目。小李辩称,事实不是父亲所说的那样,父亲之所以要求返还这70万元是姐姐从中挑唆导致的,这70万元是父亲自愿赠与给自己的,也是母亲遗产的一部分,父亲患有癌症是事实,但并不严重,现在父亲的身体状况还可以。(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八旬老翁起诉“啃老”儿子 要求返还70万元)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本案中,已成年的小李取得其父亲李老先生的70万元无法律上的依据,给李老先生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返还

假若小李所述属实,即这70万元是其父亲李老先生自愿赠与给小李的,若李老先生所称“小李没有工作,经常问自己要钱,属于啃老族”属实,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李老先生可以向受赠人小李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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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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