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存包失窃谁来赔
近日,小陈在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前,将手提包按超市要求存入了自动存包柜。当小陈返回取物时,发现手提包不翼而飞,包内有价值3600元的数码相机。超市承认是自动存包柜的锁出现了问题,导致物品被盗。当小陈要求超市赔偿时,超市以“此项服务系免费”,且已经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写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为由予以拒绝。请问,超市应否担责?(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免费存包失窃,超市应当赔偿)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超市应当赔偿。一方面,顾客根据超市提供的配套服务,按照超市的管理要求,将自带物品存入自动存包柜,无论超市收费与否,顾客都与超市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超市作为保管人,应承担交付保管物的义务,超市存包柜的锁出了问题,工作人员却没有及时检查、更换、提示,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超市的重大过失即防范保障措施不力造成小陈的财产被盗,说明超市没有尽到对顾客财产安全的必要保护义务,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超市单方作出的、旨在免除己方责任的“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的声明无效,对顾客并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