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谁来交
内退职工刘某应聘到新单位工作后,新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遭遇工伤后,新单位不得不自掏腰包,支付其工伤待遇。刘某系济南某集团公司内退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由该单位统一代扣代缴。2004年10月,刘某应聘到济南某物业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020元,物业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9年2月18日,刘某在工作时受伤,物业公司支付了医疗费。2011年6月,经中院终审判决,刘某终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11月8日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1年8月11日,刘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物业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后,物业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职工在两单位同时就业 单位都应缴工伤保险)
李华阳律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62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37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因物业公司没有为刘某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刘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查,2010年度济南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92元。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7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