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保姆”为早拿工资杀害老人一年半内杀8人
12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保姆为早点拿到工资,用敌敌畏、尼龙绳等残杀老人的案件,被告人何天带在庭上承认杀人。公诉人表示,何天带在当保姆期间还涉嫌杀害另外9位老人,其中7人死亡。12月23日,在庭审过程中,45岁的何天带承认杀害何老太。据何天带在庭上供述,2014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她将敌敌畏、安眠药等掺在肉汤里喂给何老太喝,之后又用针筒将带有敌敌畏和安眠药的肉汤注射进何老太的腹部及臀部,最后用尼龙绳从背后勒死了何老太。在庭审中,面对公诉人的质问,何天带称此前“给别人打过针”。公诉人在庭审中补充称,根据公安机关侦查,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何天带通过上述手法还犯过同样9宗杀人案,其中2宗未遂,7宗致受害者死亡,但由于客观原因,这些受害者家属并未发现,并已将尸体火化。公诉人补充说,“因为缺乏关键证据,检察机关指控时并未认定。但何天带在公安机关先后做了22堂供述,除了第一堂供述否认杀人之外,其余她都一直稳定供述另外9宗犯罪事实。”(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恐怖保姆为早拿工资杀害老人,一年半内杀8人)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得到,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 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本案中何天带将敌敌畏、安眠药等掺在肉汤里喂给何老太喝,之后又用针筒将带有敌敌畏和安眠药的肉汤注射进何老太的腹部及臀部,最后用尼龙绳从背后勒死了何老太,何天带故意对何老太实施杀害行为,致使何老太死亡,何天带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对于其承认杀害其他老人的事实检察院为什么未指控,就是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存疑不起诉原则,由于家属没有发现端倪,老人的尸体早已火化,检方认为缺乏关键证据,为防止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只对何老太一宗提起了公诉,何天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供述的杀害其他老人的事实法院将会在量刑时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