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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受伤,可否请求学校赔偿

2015-12-28 15:24:51 作者:李华阳 40人浏览 0人评论

学生体育课受伤,可否请求学校赔偿

李某高中时,在体育课练习单杠,从单杠上摔下致桡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经了解,今日顺义法院已受理该案。李某诉称,他在上体育课时,按老师要求进行单杠练习,从单杠上摔下,致使桡骨骨折。事故发生后,他进行了手术。2015年1月,又进行了二次手术。经鉴定,李某为十级伤残。李某认为,学校保护措施不力致事故发生,故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学校辩称,李某摔伤是他自身体力不支所致。学校老师指导到位、保护措施到位,且单杠项目并非是高度危险项目,常规下不会发生任何事故。因此,学校无需对此次事故负担赔偿责任。(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学生体育课摔伤索赔11万 学校:其自己体力不支)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地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属于过错责任,即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首先应确定李某在受到人身损害之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然后如果能举证证明学校方面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学校的保护措施不够到位,导致其受伤,就可以主张学校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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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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