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小三索要保证金被拘
今年5月,女子张某发现丈夫王某与一女子在微信上言语暧昧,一番质问后得知,对方是孩子同学的母亲刘某,与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已有一段时间。虽然王某当即承诺不再与刘某来往,但张某很快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于是张某约出刘某,以将出轨行为告诉其丈夫作为威胁,逼刘某写下不再见王某的保证书,并索要3万元保证金。为了不影响家庭,刘某东凑西借交了钱。然而,王某和刘某难免在接孩子的时候碰上,一直藕断丝连。张某每次发现蛛丝马迹后,总要给刘某打电话或发短信谩骂,并不时以当众揭穿二人关系为由,向其索要保证金。前不久,刘某忍无可忍,将实情告诉家人后报警。随后,警方将张某传唤到案,并刑事拘留。(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妻子向“小三”索要保证金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发现丈夫王某与刘某在微信上言语暧昧,确有不正当关系后,以将刘某的出轨行为告诉其丈夫作为威胁,逼刘某写下不再见王某的保证书,并索要3万元保证金,已达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之后并不时以当众揭穿二人关系为由,向刘某索要保证金。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