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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婆婆上法庭争遗产

2015-12-28 15:26:07 作者:李华阳 33人浏览 0人评论

妻子与婆婆上法庭争遗产

2007年,李某与妻子张女士夫妻失和,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后李某因对张女士提出离婚而不满,携带尖刀、菜刀来到张女士的娘家,要求张女士回家,遭拒绝后,李某即持尖刀、菜刀扎刺、砍击其岳母及张女士;致其岳母死亡、张女士轻微伤;李某作案后被当场抓获。后李某因犯故意杀人最被判处死刑,并判令其赔偿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9万余元。李某死后,张女士偶然间发现了李某在生前曾因分家分得房屋一处,因房屋继承问题张女士及其女将其婆婆王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庭审过程中,王老太辩称,李某去世之时曾口头说过房子作为母亲养老房使用,因此房屋应该按李某之遗愿由自己继承。(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杀死岳母后被判死刑 妻子与婆婆上法庭争遗产)

李华阳律师:《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李某分家所得,因李某去世前未立有遗嘱,上述房产在张进宝去世后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母王老太、其妻张女士和其女儿共同继承所有。故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王老太、张女士及其女儿各继承所涉房屋的三分一的份额,并在各自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生前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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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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