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园男孩右臂被黑熊咬断谁之过
2014年10月18日下午,9岁男孩小乐与其外祖父一同进入河滨公园动物园观赏动物。进园后,小乐未注意禁止标志,脱离其外祖父的监管,独自到黑熊游览区,越过黑熊游览区外面设置的隔离栅栏,接近圈养黑熊的笼舍近距离观赏黑熊。当小乐转身要离开时,因铁笼外面的钢网破损,黑熊咬住其右臂上端。黑熊撕咬一会儿后将其右臂咬断。一游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动物园人员求救,后又电话通知了小乐的母亲。小乐的右手臂被咬断后,独自一人来到公园门口等待救治。一段时间后,公园工作人员到现场,与小乐的母亲等人从笼舍内将小乐的右上臂取出。经鉴定,小乐的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孩右臂被黑熊咬断 公园一审被判赔百万)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乐在进入黑熊游览区后未注意禁止标志,自己翻越外围的围栏进入游览禁区,并近距离靠近圈养黑熊的铁笼观赏黑熊。因铁笼外所覆盖的钢网有破损,黑熊的熊掌可伸出笼外,熊嘴也能从破损处部分伸出,小乐近距离靠近黑熊笼舍时被黑熊咬住右上臂,可见小乐当时与圈养黑熊的铁笼之近。尽管对小乐当日被黑熊咬掉右上臂的具体情节现无从查证,但从上述基本事实可以认定,河滨公园动物园的管理人员对此事故未尽到管理职责,理由如下:首先,小乐是未满10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儿童的好奇心和善意亲近动物的天性,促使其本能地近距离接近黑熊。如果当时河滨公园动物园有管理人员在场监管、制止就可以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其次,覆盖铁笼的钢网破损,河滨公园动物园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修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黑熊嘴伸出铁笼,造成对近距离贴近铁笼的游客撕咬,发生撕咬后动物园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到场予以阻止并解救。因此,河滨公园动物园的管理人员对黑熊给小乐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小乐当日与其亲属共同进入河滨公园游玩,在小乐进入动物园以后,其亲属便失去了对小乐的监管,放任一个未成年人到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黑熊游览区游玩,以至于造成了小乐翻越隔离护栏,近距离靠近黑熊笼舍而被黑熊咬伤的损害后果,其监护人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