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次B超未告知异常产妇生残疾儿告医院
2012年4月,王某怀孕。王某后在怀孕8周后到西城某医院定期做产检,其中B超检查6次。王某称,怀孕20周时到医院做第二次B超检查,检查结果提示孕妇腹壁厚,图像欠清晰,但当时医院的主治医生并未告知有异常,也未安排复查或转外院复查。此后几次检查,医生均未说有问题。2012年12月26日,王某的儿子出生。王某称,当看到孩子时,孩子双腿紫青色,有明显水肿。转院后被诊断为神经母细胞瘤。王某称,2013年3月8日,孩子进行了胸腰段椎管肿瘤切除手术。后经鉴定,王某之子构成二级伤残。遂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8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未尽到详尽告知的医疗损失,判决赔偿5万余元。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六次B超未告知异常产妇生残疾儿告医院)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产前检查和诊断是一种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在从事产前检查中过错造成侵权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与西城某医院建立了产前诊疗服务法律关系。王某在怀孕8周后到西城某医院定期做产检,其中B超检查6次,在怀孕20周时到医院做第二次B超检查,检查结果提示孕妇腹壁厚,图像欠清晰,当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时,该医院的主治医生本应当对王某进行产前诊断,但当时该医院的主治医生并未告知王某有异常,也未安排王某复查或转外院复查。此后几次检查,医生均未说有问题,致使王某生下患有神经母细胞瘤的儿子。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优生优育,该医院未能充分尽到检查义务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了缺陷儿的出生,院方应承担过错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残疾人也是人,只要缺陷儿出生父母便有义务抚养和监护其长大,医方对残疾本身没有过错,但对缺陷儿的出生存在重大过错,孩子的残疾并非医院的错,但孩子的诞生却和医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西城某医院在为王某提供诊疗服务时未能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说明义务,侵犯了王某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这将严重影响到王某对儿子监护义务和抚养负担的增加,因此,该医院应当承担赔偿抚养身体“健康儿”同抚养身体“缺陷儿”之间关于抚养、监护、治疗疾病等发生或增加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