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约男网友家中见面遭抢
今年1月初某日凌晨,朝阳警方接李女士报警称在双井附近住所遭抢。李女士表示,近期她在网上认识一男子,与该男子聊天后感觉非常投机。案发前晚,李女士将该男子约至其双井暂住地,聊了一会儿天后,该男子突然拿出一把裁纸刀,声称因缺钱想向李女士“借”钱。惊慌失措的李女士按照男子要求,将自己支付宝内的3.8万余元转到男子银行卡内,但男子并未善罢甘休,又将李女士一张银行信用卡、三张手机SIM卡及钱包内200元现金抢走,并逼迫李女士说出了银行卡密码。男子离开后,李女士报警。案发后不久,李女士银行卡在附近银行的ATM机上被取走2万元。办案民警经工作,确认了取款人正是抢劫李女士的男子。案发次日14时许,民警在刘某离京的火车上将其抓获。据刘某交代,其在进入李女士住处后,认为有机可乘,便准备趁年前“捞”一把,所以对其抢劫。目前,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犯罪已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子约男网友家中见面遭抢)
李华阳律师: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本案中,刘某赴约至李女士双井暂住地,聊了一会儿天后,刘某便拿出一把裁纸刀,胁迫李女士将其支付宝内的3.8万余元转到刘某银行卡内,并将李女士一张银行信用卡、三张手机SIM卡及钱包内200元现金抢走,构成抢劫罪。
刘某在李女士的住处内实施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关键看刘某“入户”目的是否具有非法性。本案中,刘某是应李女士之邀赴约至李女士住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刘某不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李女士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刘某抢劫李女士的信用卡后又在附近银行的ATM机上取走2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项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可知,对于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