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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岩蟒吃肉“晒”朋友圈被捕

2016-01-15 13:34:32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杀岩蟒吃肉“晒”朋友圈被捕

    2015年12月24日晚,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晒出捕获蟒蛇的照片,引起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关注。通过调查取证,查明:2015年12月23日傍晚,南溪镇马场村委会村民邓某某在从镇上回家的途中,看到路边草丛里有一条蟒蛇,便停下摩托车捕捉,随后将其装在一个编织袋内带回家,当晚就在同村村民李某某家中杀死蟒蛇并煮吃了一部分,余下的打算在25日中午请客时食用。据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供述,被捕杀蟒蛇身长接近2米,重7.2公斤。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亚洲岩蟒。(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云南男子杀岩蟒吃肉“晒”朋友圈被捕)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一)》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本案中,邓某某捕捉的蟒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邓某某捕捉蟒蛇后,在同村村民李某某家中杀死蟒蛇并煮吃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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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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