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火线”游戏商标不可乱用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腾讯公司诉小奥公司侵害“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经查,腾讯公司经韩国笑门公司许可,独家享有第9类、第41类“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两个商标主要涉及“在线计算机游戏”、“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等类别。腾讯公司同时经笑门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射击类在线网络游戏《穿越火线》。自2011年起,腾讯公司所经营的该游戏在网络游戏市场收入排名中位居前列。小奥公司于2014年4月开发完成手机游戏软件,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该游戏以“反恐杀手3敢死队”为名通过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上线运营,后于2014年8月更名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腾讯公司认为,被告在游戏中使用名称“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属于恶意抄袭模仿,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穿越火线”商标专用权。腾讯公司从被告经营的小奥网、360手机助手、安智市场、百度手机助手、小米应用商店、华为应用市场、优亿市场、应用汇、PP助手等应用市场搜索“穿越火线2”,显示能从这些应用市场中下载到被告游戏,且用户下载量巨大,分别达到数十万次,甚至数百万次,且能通过移动、联通、电信向被告支付游戏装备费用。腾讯公司主张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被告辩称其游戏名称侧重于反恐精英,且是手机单机游戏,原告游戏是PC端网络游戏,两款游戏名称不同,类别不同,不会引起用户混淆。而且被告游戏于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使用涉案名称,时间短,仅获利9000余元。腾讯公司索赔数额过高。(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穿越火线”游戏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腾讯获支持)
李华阳律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 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 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双方游戏均为射击类游戏,被告游戏上线伊始并未使用“穿越火线”为名称,但在运营一段时间后,主动将游戏名称改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显然,其中的“穿越火线”为该名称中最具显著性的部分,该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尽管双方游戏存在手游、端游的差别,但都属于射击类网络游戏,被告在原告游戏已经推出市场较长时间,且获得较高市场认知度的情况下,依然将游戏名称设置为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且与原告代理的原告游戏名称相同的“穿越火线”,又无法作出合理的更名解释,应认定为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