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调岗后不上班是旷工吗
2013年12月5日,陈女士进入某生物科技公司,担任市场部内勤。2015年12月,公司称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决定将陈女士调整至市场部销售岗位。陈女士表示两个岗位的工作内容相差太大,不同意调岗。2014年12月30日,公司通知陈女士于2015年1月5日前至销售岗位报到,否则按照旷工处理。陈女士仍然表示不同意调岗,并连续7天未到新岗位上班。2015年1月,公司以陈女士旷工7天为由对陈女士作出了解雇决定。陈女士不服该处理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强行调岗后不上班可否以旷工论处)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本案中,某生物科技公司要想调整劳动者陈女士的工作岗位,需要与陈女士协商一致。生物科技公司将陈女士从内勤岗位调整至销售岗位,属于工作岗位的变动,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陈女士不到销售岗位报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旷工,公司辞退陈女士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某生物科技公司应当向陈女士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