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服从加班安排能否被辞退
2013年9月,颜某进入某电子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常年安排职工加班,加班时间一般每天都在2小时左右,1个月总加班时间大约有45个小时。去年8月,公司接到一批订单,为了赶活要求职工每天加班3小时。颜某因身体不适,拒绝了公司的加班要求。这批订单完成后,公司以颜某不服从加班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最近,颜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400元。(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职工不服从加班安排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李华阳律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4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可知,劳动者的休息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该公司未就加班事宜与颜某达成一致,事后以此为由解除与颜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