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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收他人汇款有返还义务吗

2016-02-29 11:55:07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误收他人汇款返还义务

男子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因操作失误竟将货款汇入丁某账户,刘某多次向丁某追款无果,遂将丁某告上法庭。刘某诉称,2014年3月,他的朋友向他借款5000元,由他通过某银行进行转账。后发现转账错误,这5000元没有转给其朋友,而是转到了丁某的银行卡上。为此,他多次找丁某协商要求退还,但丁某均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拖延退还。无奈之下,刘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丁某返还5000元。对此,丁某辩称,刘某所诉不属实,因为丁某资金来往比较频繁,他不确定刘某是否将其所述的5000元转到他的银行卡上,且如果刘某是将款项误打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其朋友的账号应与自己的账号有相似之处,而两者却并不相似。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刘某向尾号3498的银行卡中转账5000元。丁某主张该5000元是刘某替另一名男子王某还款,所以其不应返还,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丁某同时表示王某现在下落不明,无法出庭作证。双方在各自陈述的基础上,向法院提交了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出具的明细清单等证据。(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误收他人汇款应付返还义务)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正当利益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都属于不当得利。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网银、支付宝、银联快捷支付、手机银行、ATM自助机等现代新型支付手段,在转账操作发生错误时,莫名收到钱款的陌生人,应该归还钱财。

本案中,丁某主张这5000元是刘某替王某向自己还款并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丁某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应当认定刘某转账属于转账错误,丁某在未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占有刘某的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正当利益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当然,是否索要相关利息和收益,还是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没有索要,则法院不会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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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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