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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抢劫为何不起诉

2016-03-04 17:06:54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少年抢劫为何不起诉

据了解,小康一家人生活在河北,他9岁时父母离婚,母亲再次成家,小康随父亲生活。此后,因为经济原因,小康在上初中时辍学。去年,小康的父亲因犯罪入狱。之后,小康由叔叔照顾,逐渐沉迷于网吧,经常夜不归宿。去年4月25日中午,小康和在网吧结实的朋友小吴(化名)来北京玩,两人总共带了1000块钱。刚从河北老家到北京西站,两人就遇到一个主动上前推销手机的骗子,两个孩子信以为真,用身上仅有的钱买了一部假手机。发现身上的钱都不够回家的路费,小吴提议去抢钱。随后,两人买了口罩和水果刀。当天半夜,他们溜达到顺义区一家超市门前,见只有一名女收银员,便决定作案。小康拿着钱假装买烟,小吴趁机持刀威胁收银员交钱。因超市里突然发出响动,小康和小吴拿起桌上的20元钱和两包烟逃走。警方接报后先将小吴抓获,小康随后自首。考虑到小康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小康最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为小康有悔罪表现,仍有进一步矫治教育的必要,检察院决定对小康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小康在检察官的监督下表现良好,半年的考察期满后,检察院最终对他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来源:京华日报   原标题:15岁少年被骗后抢劫  检方给孩子机会不起诉)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263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一)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

    (二)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四)具有悔罪表现。

第四十五条 考验期限届满,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中,小吴和小康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仍然为之,抢劫超市并取得20元和两包烟,其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既遂,且为共同犯罪,其抢劫的超市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63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小康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但其在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具有悔罪表现,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并在考验期间表现良好,故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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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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